商業飲食服務業發展中心 技能競賽活動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飲食服務業各類競賽活動,提高廣大 從業人員職業技能水平、提升院校學生就業能力,充分發揮技 能競賽活動在教育培訓工作中的作用,通過各種形式的競賽活 動,為發現和選拔人才創造條件,商業飲食服務業發展中心特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商業飲食服務業技能競賽活動( 以 下簡稱“競賽”)是指由商業飲食服務業發展中心( 以下稱“中 心”)主辦(含聯合主辦),面向商業飲食服務業相關在職職工、 院校師生,以提高行業從業人員專業知識水平、操作技能水平 和解決實際問題能力、提升在校學生就業能力和促進教學改革 為 目的,有組織、有計劃開展的各類競賽活動。
第三條 舉辦競賽活動,應堅持社會效益為主,堅持公開、 公平、公正的原則,與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員 工業績考核、企業生產與技術革新緊密結合,按照國家有關規 定進行。競賽過程及競賽結果可邀請公證部門進行公證。
第四條 舉辦競賽活動,應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進行,根 據相關規定可以采取自籌、社會贊助或向有關部門申請專項經
費等多種方式籌措資金,并接受社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中心組織舉辦參與的各類競賽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監管原則
第六條 中心競賽處負責對開展的競賽活動進行管理和監 督檢查。
第三章 競賽體系
第七條 中心開展的競賽活動主要分為國賽、行業賽和冠 名賽三個類別。
全國行業職業技能競賽(簡稱國賽),指由人力資源社會 保障部授權或批準、由中心牽頭主辦的競賽,或由中心聯合其 他有管理職能的群團組織主辦、獲獎選手享有職業技能晉級、 推薦獲批表彰獎勵資格的賽事,一般包含省級選拔賽、區域( 企 業)分區賽,具有跨行業領域或者自上而下系統化宣傳發動的 特點。
行業賽,指由中心自行主辦或聯合其他同類機構主辦的賽 事,競賽獎勵僅限主辦單位在自身職責內兌現,一般情況下競 賽限定于特定主題或行業領域。
冠名賽,指由其他機構遵守既定的競賽規程,通過一定的 程序向中心申請,在符合認證條件下獲得同意而舉辦的賽事活
動,一般情況下中心僅提供獲獎選手證書查詢、賽事過程確認 及監管。
第八條 競賽活動原則上不跨年度舉辦。國賽的舉辦要求 依據競賽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各工種原則上每兩年舉辦一 次;競賽周期由中心自行確定。
第九條 為擴大賽事影響、以賽促學,鼓勵大型連鎖企業、 地方政府或事業單位、地方協會以不同形式參與組織競賽活 動。
第十條 需冠以“全國”性的競賽活動,選手來源應覆蓋 8 個省份以上,同時應不晚于競賽實施前 3 個月把完整資料報 批中心,經由中心上級主管單位審批通過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國賽,應按照國家職業標準設置競賽項目和組 織命題;行業賽、冠名賽的競賽規程應科學合理、貼近實際。
第十二條 國賽的競賽內容應至少涵蓋理論知識和技能操 作兩部分( 以下簡稱兩項比賽),其中技能操作比賽成績不少 于總成績的70%,按總成績排名,總成績相同,技能操作比賽 成績高者,排名優先。不設并列名次。
第十三條 國賽、行業賽通知發布后,有意承辦的單位向 中心競賽處提出書面申請,經中心審核批復后按要求在規定時 間內開展競賽活動,積極主動做好與屬地政府部門溝通銜接, 爭取工作支持。
第十四條 冠名賽實行動態申請制度。A 類賽須同時滿足不 少于100 名參賽選手、覆蓋不少于 5 個省份;B 類賽須滿足不 少于 50 名選手,提交的賽事規程須獲得中心備案通過并嚴格 執行。競賽過程及結果須聘請公證處見證。
第十五條 競賽按照“誰舉辦、誰負責,誰組織、誰負責” 的原則和要求,承辦( 主辦)單位科學合理制定工作預案和應 急處置預案,明確專門機構和責任人,落實公共衛生、消防、 人身等安全責任,切實消除風險隱患,確保競賽活動科學穩妥、 安全有序開展。
第十六條 競賽活動所需的裁判員實行聘任制,一賽一聘, 確保資質符合、數量充足。國賽賽、行業賽由中心競賽管理部 門從中心評委庫中直接聘請。冠名賽由中心競賽處會同主辦單 位商定,從中心評委庫內聘請的不少于裁判員總數的30%。
第十七條 競賽承辦(主辦)單位應建立競賽檔案,記錄、 收集、保存好登記表、花名冊、成績單等與競賽相關的各項原 始資料,并報備至中心競賽處。
第四章 承辦資質
第十八條 競賽承辦( 主辦)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 一)獨立法人資格。
( 二)具備競賽所需的場所、設施、設備、競賽原材料、 信息網絡。
( 三)有與競賽組織工作要求相適應的執行機構和有資質 的競賽賽務管理人員,并能按要求完成相應的賽務工作。
( 四)有與競賽規模相適應的經費支持:①競賽相關的廣 告宣傳及相關制作費;②競賽場地布置及競賽物料等;③競賽 組委會派出的裁判員、現場監督員的交通、食宿與勞務費用等。
( 五)相同職業( 工種)或主題競賽的同場競賽人員原則 上不少于 30 人。
( 六)競賽過程中,對參賽人員提供相應防護、救護、人 身保險等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九條 競賽承辦( 主辦)活動的申報材料包括:
( 一 )競賽活動的申報計劃表;
( 二 )競賽活動的實施方案;
( 三)獨立法人單位資質證明文件及資料(《事業單位法 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
( 四 )競賽組織機構及人員名單。
( 五 )競賽安全保障及應急預案方案。
( 六)如組團參加境外競賽活動,還應提供邀請函、競賽 活動簡介、國內選拔賽情況和擬參賽人員組成等;
(七)如邀請外籍人員參加舉辦或參加競賽活動,應提供 其基本情況,并說明邀請原因。
第五章 報批程序
第二十條 競賽承辦( 主辦)單位 ,舉辦競賽活動前 30
日,向中心提交申報材料,申報材料無異議的,自受理之日起 5 個工作 日 內完成審查批復;申報材料有異議的修改后重新提 交。
第二十一條 競賽承辦( 主辦)材料審查批復后,應嚴格 按照審查確認的競賽方案組織實施。如需冠名競賽名稱,應向 中心競賽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征得同意后,簽訂冠名協議, 并及時通知競賽活動涉及的相關單位。如需冠以“全國”性的 競賽活動,應不晚于競賽實施前 3 個月把完整資料報批中心, 并經由中心上級主管單位審批通過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競賽活動通知公布后,承辦單位不得隨意取 消、更改競賽活動,由于特殊原因確需取消、更改的,按照審 查登記程序,向中心競賽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說明,征得同意后, 方可取消、更改競賽活動,并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第六章 表彰與獎勵
第二十三條 競賽名次按總成績排名,按照中心競賽通知 規定給予表彰獎勵。依據相關職業標準所舉辦的賽事,中心可 對名次靠前的選手頒發相應的水平評價證書。
第七章 競賽裁判員管理
第二十四條 競賽裁判員是指按照競賽活動有關規定,經 培訓考核后,獲得競賽裁判員證書和證卡,并對競賽活動進行 執裁的人員。
第二十五條 競賽裁判員實行注冊登記制。中心競賽處負 責競賽裁判員的登記注冊、證書頒發等具體相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 中心競賽處根據裁判員的工作表現及其所 參賽職業( 工種)裁判長的評價意見,每兩年對裁判員進行一 次更新知識培訓考核。復訓時間一般安排在證書有效期滿前一 個月進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競賽承辦( 主辦)單位要加大競賽工作宣傳 推廣力度,應設立專門機構負責對媒體宣傳報道進行統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競賽活動申報計劃表等表格 均可在商業飲食服務業發展中心官方網站下載獲取。
第二十九條 以競賽名義進行非法贏利活動情節嚴重構成 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 由商業飲食服務業發展中心負責解 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 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