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員與事業單位性質區別
公務員是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且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在國家機關中,除工勤人員外,其余人員皆為公務員身份,涵蓋國家機關、共產黨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檢察院和法院等部門。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事業人員的主體。事業單位旨在為國家創造或改善生產條件、增進社會福利,滿足人民在文化、教育、衛生等多方面的需求,其經費通常由國家事業費開支。主要包括科研單位、教育單位、文化單位、新聞出版單位、衛生單位、體育單位、勘察設計單位、農業林業水利和氣象單位、社會福利單位、環境保護單位以及交通、城市公用等其他事業單位。
此外,還有行政事業單位,這類單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履行執法監督和部分社會管理職能,如部門所屬的執法監督、監管機構等。其工作人員屬于行政事業編制,當前行政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隨著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持續推進,未來不少行政事業單位將納入公務員序列。
二、行政編制與事業編制的區別
公務員編制即行政編制,是政府機關的正式人員。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國家行政機構(包括國務院、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各職能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各職能管理機構)的行政編制人員實行公務員管理,國家權力機構、國家司法機關、黨派組織、人民政治機構的人員參照公務員管理辦法執行。而事業單位一般不按公務員管理模式運行,但也有個別事業單位參照實行公務員管理。
事業編制屬于輔助編制,按財政來源可細分為全額事業編制、差額事業編制和自籌自支事業編制三種類型。全額編制是全額財政撥款事業編制,單位不許也不能自主創收,完全依靠財政撥款,多為公益性事業單位和部分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例如公辦義務教育學校、防疫站、海事局、公辦干休所、交通局下屬交通稽查隊、衛生局下屬防疫站等。差額事業編制由財政進行差額撥款,待遇與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掛鉤,像公立醫院、公立大學、日報社等。自籌自支事業編制在性質上與企業相近,待遇和單位經營狀況緊密相關,多為服務型事業單位,如政府招待所、政府下屬培訓中心、從事應用性研究和開發的科研單位、政府直屬印刷所等,隨著事業單位改革,這類單位將逐步改制為企業。
當前政府機關中,部分人員是公務員編制,部分是事業編制。公務員編制需經中央編制委審批,一般單位名額固定,除每年按計劃公開招考公務員外,不能隨意增加。因政府機關業務量增長但公務員編制有限,便招聘事業編制人員,這些人員不在國家人事部備案、掛名,工資由單位自身或地方財政負擔。政府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中,通常只有領導(副處以上或少量正科)是公務員編制,其余人員為事業編制或合同工。
三、公務員編制和事業編制優劣比較
(一)工作內容
公務員作為國家政府工作部門的工作人員,擁有行政權力。而事業單位是服務性質的單位,多數情況下不具備行政權力,這是二者的顯著區別。隨著國家對政府機構和事業單位改革的深入,兩類單位的職能劃分將愈發清晰,機構運行也會更規范,以往那種工作忙閑不均的現象在個人層面將逐漸減少。
(二)薪酬待遇
公務員的工資收入由政府財政保障,并依據國家財政狀況調整,其保險福利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執行。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收入一般由各事業單位參照市場情況確定,保險福利依據國家社會保障規定執行,且逐步走向社會化。總體而言,在同崗位、同資歷的情況下,公務員編制人員的收入通常高于事業編制人員。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制度,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增長機制。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深化公務員分類改革,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職級與待遇掛鉤制度,加快建立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和聘任人員管理制度。完善基層公務員錄用制度,在艱苦邊遠地區適當降低進入門檻。” 從中央政策導向來看,未來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的收入都將有較大幅度的提高,尤其是基層人員。對于廣大基層人員而言,實行職務與職級并行、職級與待遇掛鉤是重大利好。
應當認識到,隨著我國各項改革的全面深化,廉潔高效的政府和事業單位機構在市場經濟中的服務引導作用將日益凸顯,對高素質工作人員的需求也更為迫切。因此,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崗位有著良好的發展前景,其穩定的工作環境和不錯的薪酬待遇優勢顯著。在當前形勢下,公務員職位堪稱 “金飯碗”,事業單位也依然是 “銀飯碗”。機會難得,有志于從事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的考生,應抓住時代賦予的機遇,積極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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