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部分地區(qū)(省直轄市)標準化獎勵政策節(jié)選內(nèi)容,供相關單位參考。具體內(nèi)容以及申請流程請查看相關文件或咨詢各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國家政策
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中國標準創(chuàng)新貢獻獎管理辦法》已經(jīng)2022年3月24日市場監(jiān)管總局黨組第12次會議修訂通過,依據(jù)《中國標準創(chuàng)新貢獻獎管理辦法》:
中國標準創(chuàng)新貢獻獎分為標準項目獎、組織獎和個人獎,每 2 年評選 1 次。標準項目獎、組織獎和個人獎評審委員會建議名單經(jīng)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后,按程序報市場監(jiān)管總局黨組審定。市場監(jiān)管總局(標準委)發(fā)布表彰決定,并頒發(fā)獲獎證書。
北京市
依據(jù)《實施首都標準化戰(zhàn)略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京財黨政群〔2020〕343號):
1. 各級標準補助額度原則如下:
(1)國際標準補助金額不高于100萬元;
(2)國家標準補助金額不高于30萬元;
(3)行業(yè)標準補助金額不高于20萬元;
(4)本市地方標準補助金額不高于20萬元;
(5)團體標準補助金額不高于20萬元。
2. 修訂標準補助額度不高于各級標準補助最高額度的半數(shù)。
3. 每項標準的補助額度不超過該項標準制修訂、宣貫培訓、實施效果評價過程中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4. 同一單位年度標準制修訂補助資金不超過50萬元(制定國際標準的不超過100萬元)。
東城區(qū):依據(jù)《北京市東城區(qū)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qū)東城園產(chǎn)業(yè)升級和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若干措施(試行)》(東政發(fā)〔2022〕7號):
企業(yè)參與制定中關村標準(行業(yè)標準)、國家標準、國際技術標準,公布后的下一年度,分別按每項1萬元、2萬元、5萬元的標準給予所在創(chuàng)新孵化集聚區(qū)獎勵。
海淀區(qū):依據(jù)《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政府印發(fā)<關于支持中關村科學城標準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措施(試行)>的通知》(海行規(guī)發(fā)〔2019〕11號):
1. 對制定和修訂符合海淀區(qū)重點產(chǎn)業(yè)領域國際、國家、行業(yè)標準的牽頭及主要參與單位,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30萬元、20萬元資助。
2. 對獲得批準發(fā)布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的制定單位,給予最高300萬元資助。
3. 對制定技術水平高、應用效果好且符合海淀區(qū)重點產(chǎn)業(yè)領域的團體標準的負責單位給予一定補貼,資助金額不超過實際發(fā)生費用的50%且不超過20萬元。
朝陽區(qū):依據(jù)《實施首都標準化戰(zhàn)略朝陽區(qū)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京朝市監(jiān)發(fā)〔2021〕76號):
1. 制定國際標準,資助金額不高于30萬元;
2. 制定國家標準,資助金額不高于20萬元;
3. 制定行業(yè)標準,資助金額不高于10萬元;
4. 制定地方標準,資助金額不高于10萬元;
5. 制定團體標準,資助金額不高于5萬元;
6. 負責國際、國家、行業(yè)、地方標準修訂的,按照不高于負責同類標準制定資助額度的50%給予資助;
7. 第一起草單位相同的系列標準按一個標準給予補助;
8. 同一單位獲得的資助每年最高不超過30萬元。
天津市
依據(jù)《市市場監(jiān)管委關于申報2021年天津市標準化資助項目資金的通知》(津市場監(jiān)管標準〔2022〕12號):
1. 對主導制定或修訂國際標準(含團體標準轉(zhuǎn)化為國際標準)的單位,每項標準分別給予20萬元、18萬元資助;對參與制定或修訂國際標準的,每項標準分別按照主導制定資助額的50%、30%給予資助。對主導制定國家標準(含團體標準轉(zhuǎn)化為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區(qū)域標準的單位,每項標準分別給予8萬元、4萬元、3萬元資助;對主導修訂上述相應標準的,每項標準按照標準制定資助額的50%給予資助。
2. 對獲得中國標準創(chuàng)新貢獻獎中標準項目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單位,分別給予15萬元、12萬元、10萬元資助;對獲得中國標準創(chuàng)新貢獻獎中組織獎的單位,給予15萬元資助。
3. 對新承擔國際標準組織技術委員會或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組召集人的單位,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5萬元資助;對新承擔全國專業(y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的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資助。
4. 對承擔國家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的單位,給予7萬元資助。
5. 對被確定為國家級企業(yè)標準“領跑者”的,給予每個標準項目6萬元資助;對被確定為市級企業(yè)標準“領跑者”的,給予每個標準項目3萬元,對每家評估機構(gòu)給予2萬元資助。
6. 對中國標準被國外的技術法規(guī)、標準引用或者在正式文件中被列為最佳實踐的本市主導或參與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6萬元資助。
河北省
依據(jù)《河北省標準化資助管理辦法》(冀財規(guī)〔2021〕18號):
1. 對主持國際標準制修訂的資助經(jīng)費30萬元。
2. 對主持國家標準制修訂的資助經(jīng)費20萬元
3. 對主持行業(yè)標準制修訂的資助經(jīng)費10萬元。
石家莊:依據(jù)《石家莊市標準化資助管理辦法》:
1. 對于主持國際標準制修訂的,每個項目資助經(jīng)費30萬元。
2. 對于主持國家標準制修訂的,每個項目資助20萬元。
3. 對于主持行業(yè)標準制修訂的,每個項目資助10萬元。
4. 對于主持河北省地方標準制修訂的,每個項目資助3萬元。
5. 對于主持石家莊市地方標準制修訂的,每個項目資助2萬元。
6. 對于主持國家級團體標準制定的,每個項目資助3萬元。
7. 對于主持省級、市級團體標準制定的,每個項目資助1萬元。
8. 對于參與(第二、第三名)國際標準制修訂的,分別資助5萬元;參與(第二、第三名)國家標準制修訂的,分別資助3萬元;參與(第二、第三名)行業(yè)標準制修訂的,分別資助2萬元。
9. 對于完成國家級標準化示范試點項目建設并通過評估驗收的,每個項目資助10萬元;完成省級標準化示范試點項目建設并通過評估驗收的,每個項目資助5萬元。
山西省
依據(jù)《山西省標準創(chuàng)新貢獻獎管理辦法》(晉政辦發(fā)〔2021〕94號):
標準項目獎授獎數(shù)量限定數(shù)額。一等獎3個、二等獎10個、三等獎20個。每項標準項目獎一等獎獎勵30萬元、二等獎獎勵10萬元、三等獎獎勵5萬元。獲得標準項目獎的標準起草人,列入山西省各類職稱評審獎范圍。
依據(jù)《山西轉(zhuǎn)型綜合改革示范區(qū)標準化獎勵辦法(試行)》:
1. 對制(修)訂國際、國家、行業(yè)、地方標準(僅限山西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的主導起草單位,分別給予1000萬元、100萬元、8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 對制(修)訂國際、國家、行業(yè)標準的參與起草單位,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4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3. 對被政府制定有關政策時采信或10家以上企業(yè)采用的社會團體發(fā)布的團體標準,給予牽頭制定單位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4. 對將自有知識產(chǎn)權轉(zhuǎn)化為國家、行業(yè)、團體標準的單位,一次性追加獎勵10萬元。
5. 對承擔國際標準化專業(yè)技術委員會(TC)、分技術委員會(SC)秘書處或工作組(WG)工作的單位,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6. 對承擔國家標準化專業(yè)技術委員會(TC)、分技術委員會(SC)秘書處或工作組(WG)工作的單位,分別給予80萬元、50萬元、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7. 對承擔國家級、省級標準化試點和示范項目的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8. 對被評為國家級、省級企業(yè)標準領跑者稱號的單位,分別給予100萬元、6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9. 對獲得國家級標準創(chuàng)新貢獻獎一、二、三等獎的單位,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獲得省級標準創(chuàng)新貢獻獎一、二、三等獎的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10. 對獲得5A、4A、3A級標準化良好行為榮譽的單位,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11. 對同一個單位每年標準化獎勵資金總額不超過300萬元(制(修)訂國際標準除外)。
山東省
依據(jù)《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fā)關于開展國家標準化綜合改革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字〔2018〕125號):
省財政對每個區(qū)域型國家技術標準創(chuàng)新基地、領域型國家技術標準創(chuàng)新基地分別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200萬元、100萬元;對每個國家級標準化推廣應用平臺(示范推廣平臺)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100萬元;對承擔國際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100萬元、50萬元;對承擔全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50萬元、30萬元;對主導制定的國際標準和小麥、玉米、蔬菜等優(yōu)勢農(nóng)業(yè)領域的重點國家標準,以及鄉(xiāng)村振興、海洋強省、新舊動能轉(zhuǎn)換領域具有重大創(chuàng)新引領作用的國家標準每項給予一次性資助資金50萬元,對主導制定的其他領域的重點國家標準每項給予一次性資助資金20萬元。
濟南市:依據(jù)《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品牌建設的實施意見》(濟政發(fā)〔2017〕9號):
1. 對當年牽頭制定并獲批國際標準,給予最高60萬元扶持。
2. 對當年牽頭制定并獲批國家標準的企業(yè),給予最高40萬元扶持。
3. 對當年承擔國際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的企業(yè),給予最高100萬元扶持。
4. 對當年承擔國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及分技術委員會建設的企業(yè),分別給予最高40萬元、20萬元扶持。
5. 對通過驗收的國家級、省級標準化示范(試點)單位,分別給予最高40萬元、20萬元扶持。
6. 當年被確定為國家級企業(yè)標準“領跑者”的單位給予最高100萬元扶持。
濟南市高新區(qū):
依據(jù)《濟南高新區(qū)加快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發(fā)展助力新舊動能轉(zhuǎn)換若干政策》:
1. 對主導或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并發(fā)布的企業(yè)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獎勵。
2. 對國家標準主導或參與制定國家標準并發(fā)布的企業(yè)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
3. 對主導或參與制定行業(yè)標準并發(fā)布的企業(yè)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獎勵。
4. 對地方標準主導或參與制定省級地方標準并發(fā)布的企業(yè)分別給予5萬元、2萬元獎勵。
5. 對通過驗收的國家、省標準化示范(試點)單位的企業(yè),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獎勵。
6. 對當年承擔國際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企業(yè),給子最高100萬元獎勵。
7. 對當年承擔國家標委會及分標委建設工作的企業(yè),分別最高50萬元、20萬元獎勵。
8. 對當年被確定為國家級企業(yè)標準“領跑者”的企業(yè),最高100萬元獎勵。
青島市:依據(jù)《關于印發(fā)青島市標準化資助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青政辦發(fā)〔2015〕14號):
1. 對主導、主持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山東省地方標準、團體標準(聯(lián)盟標準)制定的,分別給予不高于5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10萬元一次性資助獎勵;主持國際、國家、行業(yè)、山東省地方標準修訂的,按照不高于主持同類標準制定資助獎勵標準的50%執(zhí)行。
2. 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山東省地方標準制定、修訂以及參與山東省制造業(yè)團體標準建設試點項目涉及的團體標準制定、修訂的,按照參與的程度確定資助獎勵額度,分別為主持同類標準制定、修訂資助獎勵標準的10%-30%。
濰坊市:依據(jù)《濰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濰坊市標準創(chuàng)新應用獎勵辦法的通知》(濰政辦發(fā)〔2019〕4號):
1. 標準創(chuàng)新獎:一等獎1個,獎勵100萬元;二等獎3個,分別獎勵20萬元;三等獎10個,分別獎勵10萬元。申報項目達不到評審標準時,獎項可空缺。
2. 標準應用獎:獲得中國標準創(chuàng)新貢獻獎一等獎獎勵100萬元,二等獎獎勵50萬元,三等獎獎勵30萬元;考核評估合格的國家級、省級標準化試點項目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被確定為國家級、省級標準化示范項目的分別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
煙臺市:依據(jù)《煙臺市標準化工作資助辦法》(煙政辦字﹝2021﹞32號):
主持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省地方標準和市地方標準制修訂的,資助額度最高不超過50 萬元、30 萬元、20 萬元、10 萬、5 萬元;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制修訂的,按照參與標準制修訂程度確定資助額度,不超過主持制修訂同級標準資助額度的 50%。
威海市:依據(jù)《威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威海市標準化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威政辦發(fā)〔2019〕7號):
1. 對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電信聯(lián)盟(ITU)以及經(jīng)ISO確認的可發(fā)布國際標準組織批準發(fā)布的國際標準,主持修訂的,給予不超過50萬元資助;參與制定的,給予不超過30萬元資助;參與修訂的,給予不超過15萬元資助。
2. 對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fā)布的國家標準,主持制定的,給予不超過50萬元資助;主持修訂的,給予不超過25萬元資助;參與制定的,給予不超過15萬元資助;參與修訂的,給予不超過7.5萬元資助。
3. 對國務院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fā)布并在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行業(yè)標準,主持制定的,給予不超過20萬元資助;主持修訂的,給予不超過10萬元資助;參與制定的,給予不超過6萬元資助;參與修訂的,給予不超過3萬元資助。
4. 對山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山東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fā)布的山東省地方標準,主持制定的,給予不超過10萬元資助;主持修訂的,給予不超過5萬元資助;參與制定的,給予不超過3萬元資助;參與修訂的,給予不超過1.5萬元資助。
5. 對承擔山東省專業(y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給予30萬元資助。
6. 對承擔省級技術標準創(chuàng)新基地或推廣應用平臺工作的,給予10萬元資助。
7. 對獲得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國家級標準化研究機構(gòu)認定的企業(yè)標準“領跑者”的,給予10萬元資助。
8. 對獲得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國家級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的,給予10萬元資助;對獲得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省級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的,給予5萬元資助。
9. 對獲得中國標準創(chuàng)新貢獻獎一、二、三等獎的項目主持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資助。
臨沂市:依據(jù)《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臨沂市標準化創(chuàng)新激勵辦法的通知》(臨政辦字〔2019〕118號):
1. 對主導、主持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省地方標準、市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制定的,分別給予不高于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一次性資助激勵;主持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省地方標準修訂的,分別給予不高于5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創(chuàng)新激勵。
2. 對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制定的,分別給予不高于30萬元、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資助激勵;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修訂的,分別給予不高于20萬元、10萬元、5萬元一次性創(chuàng)新激勵。
3. 對新承擔國際標準化專業(yè)技術委員會(TC)、分技術委員會(SC)秘書處或工作組(WG)工作的,分別給予不高于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一次性資助激勵;新承擔全國專業(y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分技術委員會(SC)秘書處或工作組(WG)工作的,分別給予不高于50萬元、30萬元、20萬元一次性資助激勵;新承擔山東省專業(y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分技術委員會(SC)秘書處工作的,分別給予不高于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創(chuàng)新激勵。
4. 對承擔國家級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并通過考核驗收的,給予不高于20萬元一次性資助激勵;承擔省級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并通過考核驗收的,給予不高于10萬元一次性創(chuàng)新激勵。
5. 對獲得國家、省、市企業(yè)標準“領跑者”榮譽的,分別給予不高于30萬元、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創(chuàng)新激勵。
6. 對獲批創(chuàng)建區(qū)域型國家技術標準創(chuàng)新基地、領域型國家技術標準創(chuàng)新基地、國家級標準化推廣應用平臺(示范推廣平臺)、省級標準創(chuàng)新平臺的,分別給予不高于100萬元、50萬元、50萬元、20萬元一次性創(chuàng)新激勵。
7. 對獲得5A級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yè)證書的,給予不高于10萬元一次性資助激勵;獲得4A級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yè)證書的,給予不高于5萬元一次性創(chuàng)新激勵。
8. 對獲得國家標準創(chuàng)新貢獻獎組織獎的,給予不高于10萬元一次性資助激勵;新注冊國際、國家標準化專家人才的單位,給予不高于10萬元一次性創(chuàng)新激勵。
日照市:依據(jù)《關于印發(fā)日照市市級品牌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日財企〔2019〕35號):
1. 對當年主導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省地方標準的,每項最高分別給予扶持資金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10萬元,對當年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參與制定前五位)和省地方標準(參與制定前三位)的,每項最高按照主導制定的30%給予扶持。
2. 對當年通過驗收的國家級、省級、市級標準化示范(試點)項目的單位,最高分別給予扶持資金20萬元、10萬元、3萬元;對當年被確定為國家級、省級企業(yè)標準“領跑者”的單位,最高給予扶持資金30萬元、20萬元;對當年獲得中國標準貢獻獎、省標準創(chuàng)新貢獻獎的單位,最高分別給予扶持資金50萬元、10萬元;對獲得AAAAA級、AAAA級、AAA級(2017版)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yè)的單位,最高分別給予5萬元、4萬元、3萬元獎勵。
3. 對承擔國際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單位,最高分別給予扶持資金200萬元、100萬元;對承擔全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單位,最高分別給予扶持資金100萬元、50萬元;對承擔全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單位,最高分別給予扶持資金50萬元、30萬元。
4. 對主導制定團體標準的單位,每項最高給予扶持資金2萬元;對參與制定團體標準(參與制定前三位)的單位,每項最高按照主導制定的30%給予扶持;對獲得“采用國際標準產(chǎn)品認可證書”的單位,每項最高給予扶持資金1萬元。
5. 對主持和主要參與制定并形成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企業(yè),市財政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獎勵,制定多項標準的,每年度按照最高標準獎勵一項。
濟寧市:依據(jù)《關于印發(fā)濟寧市任城區(qū)標準化獎勵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濟任政辦發(fā)〔2022〕3號):
1. 對主導、主持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山東省地方標準、濟寧市地方標準制定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不高于5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主持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山東省地方標準、濟寧市地方標準修訂的,按照不高于主持同類標準制定獎勵標準的50%執(zhí)行;
2. 對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山東省地方標準、濟寧市地方標準制定、修訂的,分別一次性獎勵為主持同類標準制定、修訂獎勵標準的20%;
3. 對承擔國際標準化專業(yè)技術委員會(TC)、分技術委員會(SC)秘書處或工作組(WG)工作的,分別一次性獎勵不高于50萬元、30萬元、15萬元;承擔全國專業(y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分技術委員會(SC)秘書處或工作組(WG)工作的,分別一次性獎勵不高于30萬元、20萬元、10萬元;承擔山東省專業(y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分技術委員會(SC)秘書處工作的,分別一次性獎勵不高于10萬元、5萬元;
4. 對主持制定團體標準且實施成效明顯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主持修訂團體標準的,一次性獎勵2萬元。參與團體標準制定、修訂的,分別一次性獎勵1.5萬元、1萬元。參與制定、修訂團體標準的,按照標準文本上排列順序或參照標準編制說明確定,獎勵前三位;
5. 對通過驗收的區(qū)域類國家級、省級、市級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的,分別一次性獎勵不高于30萬元、20萬元、10萬元;通過驗收的領域類國家級、省級、市級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的,分別一次性獎勵不高于10萬元、5萬元、3萬元;
6. 對獲得中國標準創(chuàng)新貢獻一、二、三等獎的項目分別一次性獎勵不高于20萬元、15萬元、10萬元;
7. 對完成創(chuàng)建并通過驗收的國家技術標準創(chuàng)新基地,一次性獎勵不高于30萬元;
8. 對獲得 5A、4A、3A、2A級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yè)證書的,分別一次性獎勵不高于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
9. 對獲得國家、山東省標準“領跑者”的單位,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
10. 對獲得國家級、省級標準化典型案例,分別一次性獎勵5萬元、3萬元。
上海市
依據(jù)《上海市標準化推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質(zhì)技監(jiān)規(guī)〔2017〕3號):
承擔標準制修訂項目的資助額度一般不超過 100 萬元,承擔標準化技術組織工作項目的資助額度一般不超過 30 萬元,承擔標準化示范試點項目的資助額度一般不超過 20 萬元。
長寧區(qū):依據(jù)《關于2022年長寧區(qū)標準化扶持政策資金申報的通知》:
1. 對獲得“中國標準創(chuàng)新貢獻獎標準項目獎”一、二、三等獎項的單位分別給予20萬元、15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支持;對獲得“中國標準創(chuàng)新貢獻獎組織獎”的單位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支持;
2. 對被評定為“上海標準”標識的標準項目單位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支持。
3. 一次性支持承擔標準化示范試點項目單位。國家級標準化示范試點項目驗收優(yōu)秀的30萬元、合格的20萬元;市級標準化示范試點項目驗收優(yōu)秀的15萬元、合格的10萬元。
4. 對在節(jié)能、環(huán)保、質(zhì)量安全等方面制定高于國家、行業(yè)、地方標準并具有示范效應和推廣價值的團體標準或企業(yè)標準的單位給予2萬元的一次性支持。
5. 對一次性支持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技術委員會(TC)的秘書處單位60萬元、分技術委員會(SC)的秘書處單位40萬元、工作組(WG)秘書處單位20萬元;一次性支持承擔全國專業(y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單位30萬元、分技術委員會的單位20萬元、工作組秘書處的單位10萬元;一次性支持對承擔地方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單位15萬元。
6. 對參與制定國際標準的牽頭單位80萬元、非牽頭單位30萬元;參與制定國家標準的第一起草單位20萬元(強制性國家標準30萬元)、非第一起草單位5萬元;參與制定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的第一起草單位5萬元、非第一起草單位2萬元。(對應標準文本中排序第一位的單位為第一起草單位,其余非第一起草單位。)
7. 對參與等同采用、修改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制定國家、行業(yè)、地方和團體標準的單位,分別按對應制定標準支持金額的30%給予支持。
8. 對參與修訂國際、國家、行業(yè)、地方和團體標準的單位,分別按對應制定標準支持金額的20%給予支持。
楊浦區(qū):依據(jù)《上海市楊浦區(qū)推進標準化戰(zhàn)略獎勵實施辦法》:
1. 對參與制定國際標準的單位,標準發(fā)布后,一次性獎勵5萬元。
2. 作為第一起草者參與制定國家標準的單位,標準發(fā)布后,一次性獎勵10萬元;作為非第一起草者的單位,一次性獎勵2萬元。
3. 作為第一起草者參與制定行業(yè)標準的單位,標準發(fā)布后,一次性獎勵5萬元;作為非第一起草者的單位,一次性獎勵1萬元。
4. 作為第一起草者參與制定地方標準的單位,標準發(fā)布后,一次性獎勵5萬元;作為非第一起草者的單位,一次性獎勵1萬元。
5. 經(jīng)本市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自我聲明公開、且被政府采信的團體標準,作為第一起草者,標準發(fā)布后,一次性獎勵5萬元;作為非第一起草者的單位,一次性獎勵1萬元。
6. 區(qū)內(nèi)優(yōu)勢產(chǎn)業(yè)和重點領域的企業(yè)制定、發(fā)布、實施的,符合楊浦產(chǎn)業(yè)發(fā)展政策導向的企業(yè)標準,經(jīng)本市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自我聲明公開,一次性獎勵1萬元。
浙江省
依據(jù)《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浙江省標準創(chuàng)新貢獻獎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浙政辦發(fā)〔2017〕135號):
重大貢獻獎各獎勵100萬元,優(yōu)秀貢獻獎各獎勵30萬元。
杭州市:依據(jù)《關于印發(fā)杭州市標準化項目資助經(jīng)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杭市管〔2019〕46號):
1. 對主導制定完成國際、國家、行業(yè)(團體)、地方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的單位,每項分別給予不超過10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資助;參與完成國際標準制定的單位,每項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資助;牽頭開展國家、省、市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的單位,每項分別給予不超過20萬元、15萬元、10萬元的資助。上述同一項目不重復資助,下級標準上升為更高級別標準的,可以申請差額補貼;屬于一號工程”范疇的項目,按上述標準的1.5倍予以資助。
2. 對牽頭制定先進技術標準進行關鍵技術項目攻關的單位,每項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資助。
3. 對主導修訂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的單位,按主導制定額度的50%予以資助。
寧波市:依據(jù)《市市場監(jiān)管局等關于印發(fā)<寧波市標準化補助經(jīng)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甬市監(jiān)標〔2021〕201號):
1. 對主持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yè)(團體)標準、省和市地方標準(規(guī)范)的補助,分別不高于50萬元、50萬元、20萬元、15萬元、10萬元。
2. 對主持制定的國家標準項目獲“中國標準創(chuàng)新貢獻獎”的,補助不高于30萬元;參與國際標準制(修)訂的,補助不高于20萬元。
3. 對參與國家標準制定的,補助不高于10萬元。
4. 對主持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yè)(團體)標準、省和市地方標準(規(guī)范)的,分別給予25萬元、25萬元、10萬元、8萬元、5萬元的補助。
5. 對參與國家標準修訂的,補助不高于5萬元。
江蘇省
依據(jù)《江蘇省質(zhì)量技術監(jiān)督標準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1. 對主導制(修)訂國際標準,每項補助100萬元;
2. 對主導制(修)訂國家標準,每項補助50萬元;
3. 對主導制(修)訂江蘇省地方標準,依據(jù)所制定標準的重要性、先進性及工作難度予以區(qū)別補助,每項最高補助一般不超過20萬元,屬于戰(zhàn)略性新興產(chǎn)業(yè)或?qū)Φ胤浇?jīng)濟發(fā)展有突出貢獻的標準,每項最高補助不超過30萬元;
4. 對開展團體標準試點的,每個團體最高補助不超過20萬元;
5. 對承擔國際標準化專業(yè)技術委員會工作的,每年補助30萬元;
6. 對承擔國際標準化專業(yè)分技術委員會工作的,每年補助20萬元;
7. 對承擔國際標準制定工作組工作的,每年補助10萬元;
8. 對承擔國家標準化專業(yè)技術委員會工作的,每年補助15萬元;
9. 對承擔國家標準化專業(yè)分技術委員會工作的,每年補助10萬元;
10. 對承擔國家標準制定工作組工作的,每年補助5萬元;
11. 對新成立的江蘇省標準化專業(yè)技術委員會,一次性補助5萬元;
12. 對承擔標準化試點(示范)任務的單位,試點期內(nèi)每年補助5-20萬元,累計補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
13. 對新增實施地理標志產(chǎn)品保護的單位,每項補助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