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屬于市場標準,由市場自主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屬于政府標準,由政府主導制定。政府標準與市場標準協同發展、協調配套,這是一種新型的標準體系。市場標準除了快速反應市場需求外,其承載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創新。
無論所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的“四級”標準,還是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這5種標準,標準本無高下之分,只有水平高低之別。對于一個團體、一家企業,任何一項標準,只要將其放到合適位置上,就會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公眾對團體標準不應該陌生。自從2015年國務院發布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以來,團體標準就如雨后春筍般成長起來。因為團體標準是個新生事物,所以其制定、發布往往能引起媒體的關注。從報道中不難看出社會各界對于團體標準認知的誤區,一是經常將團體標準與行業標準混淆,甚至出現“國家行業標準”這樣不倫不類的說法。更嚴重的問題是,很多團體標準立項時,就是瞄準行業標準甚至國家標準的,似乎制定團體標準僅僅是權宜之計。否則,新聞報道中不會出現所謂“上升”為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的說法。
國家對團體標準寄予厚望,社會對團體標準充滿期待。至于團體標準是否要“上升”為行業標準和國家標準,這不應該是團體標準制定者熱衷的事情。如果行業需要、國家需要,在某項團體標準的基礎上制定了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是另外一個層面的事情。
相信隨著2018年1月1日新修訂的《標準化法》的施行,隨著標準化工作改革以及相關制度改革的深化,破題之日可待。希望團體標準的制定者乘新修訂的《標準化法》發布施行之勢,踏踏實實地做出真正意義上的、高質量的、具有市場影響力的團體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