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方案》指出,團體標準是“具備相應能力的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等社會組織和產業技術聯盟”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的。《標準化法》的表述是“國家鼓勵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團體標準”,國家標準委和民政部2019年印發的《團體標準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的表述是:“團體標準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為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的標準”!陡母锓桨浮放c《標準化法》的表述基本一致,《管理規定》所作“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表述則更有可操作性,即必須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成立的社會團體可制定發布團體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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