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國務院印發了《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確定建立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與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協同發展、協調配套的新型標準體系。其中,團體標準作為市場自主制定標準的主要方面,是標準化改革的重要內容。
201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修訂后正式實施,明確了我國標準體系由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五級組成。團體標準的法律地位正式確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團體標準管理規定(試行)》(國質檢標聯[2017]536號)的界定,團體標準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為滿足市場和創新需求,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的標準。由本團體成員約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團體的規定供社會自愿采用。
團體標準的制定主體是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記的社會團體。不是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社會組織,不能發布團體標準,包括慈善組織、基金會。例如,以多個企業的名義或以多個企業協議組成的聯盟(尚未依法登記)的名義制定的標準,屬于企業間聯合制定的標準。這種標準是企業標準,不是團體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