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和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對界定
身份的具體規定,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的身份有明確的確認標準。
1.華僑: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即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
者永久居留權,并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兩年;或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 5 年以上(含 5 年)合法居留資格。
2.外籍華人:指已加入外國國籍的原中國公民及其外國籍后裔;中國公民的外國籍后裔。
3.歸僑:指回國定居的華僑(放棄原住在國、永久或合法居留權并依法辦理回國手續)。外籍華人經批準恢復或取得中國國籍并依法辦理來中國落戶手續的,視為歸僑。
4.僑眷:指華僑、歸僑在國內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與華僑、歸僑有長期撫養關系的其他親屬。外籍華人在國內具有中國國籍的眷屬,也同樣視為僑眷。
注:新僑指改革開放后從大陸和港澳臺地區移居國外的人員,包括華僑和外籍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