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標準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為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按照團體確立的標準制定程序,自主制定發布,并由社會自愿采用的標準。團體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市場主導:市場主體自主制定、自由選擇、自愿采用;
政府引導:加強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營造團體標準發展良好政策環境;
創新驅動:及時吸納科技創新成果,促進科技成果市場化、產業化;協調推進:與現有標準體系形成優勢互補、良性互動、協同發展。